给霍哥陪个罪: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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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交者: 草绿 于 January 31, 2011 00:29:46:

回答: 知之为知之,不知为不知,是知也。 由 霍林河 于 January 30, 2011 20:54:44:

我是看你们没有反方有点平淡,故意来捣捣乱:)想到了Gettier的这篇文章,就引用了一下。其实,对这个case而言,我认为对老黑哥来说有那三条已是足够,如果换成我也许就不是sufficient:)这个case太简单,如果复杂些,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可能就会更有趣些。

你们的课开的挺好,只是以麦子的话为例子,他的错误太明显,例子太容易了,少了点趣味:)

两位大哥过年好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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